育嬰假全體適用 陪產假多一天

 |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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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除改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刪除申請育嬰假的受雇者公司員工規模的限制,所有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於育嬰假期間津貼的額度與時間,未達成共識,相關條文皆保留,另定期審查;陪產假則由二日增加為三日。

不過,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認為,新法沒有考量到企業經營的現況,對中小企業衝擊很大。中小企業協會也表示反對的立場,將拜會立委尋求挽救之道。

兩性平等法原本規定,三十人以上員工規模的受僱者,任職滿一年以後,每一位子女滿三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期間至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不得超過二年。而修正條文則刪除員工規模的限制,所有的受僱者,任職滿一年以後,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委會估計影響到九十萬家企業。

修正條文並規定,受僱者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產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其他不利處分。若依規定提出產假、育嬰假等而遭雇主拒絕而遭受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據勞委會統計資料,從九十一年至今,僅七萬多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未來若新制實施,到底能有多少勞工願意申請,仍值得觀察。

兩性平等法原規定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該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但修正條文放寬為三日。勞委會表示,如此估計雇主將增加二億多元的支出。

此外,原法案「家庭照顧假」也擴大到五人以上企業的受僱者即可適用。雇主若對求職者或受雇者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包括招募、教育訓練、福利、薪資、資遣及解雇等就業歧視,罰鍰調高為十萬至五十萬元。此項修法進一步保障「同志」的工作權。

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蔡宏明表示,新法對大企業影響較小,但對中小企業衝擊很大,至於對企業營運成本到底會增加多少,要看實施後的實際情況而定。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林秉彬表示,可能影響部份中小企業雇用女性員工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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