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曾博群綜合報導】為提高民間企業擴大體育投資的誘因,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明定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和賽事,可在一千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同時刪除過去「政府投資運動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規定,盼藉此促進職業和業餘運動業發展。
立法院昨三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但若是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僅可在限額內,按捐贈金額的百分之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條例明定,捐贈對象若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不受一千萬元額度限制。至於受捐贈上限方面,該條例規定,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
立院昨日還三讀通過其他條例修正條文,包括《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放寬讓五十歲以下、未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的短役期退伍青年返鄉務農,得以參加農保並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明定四十六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為避免違規檢舉氾濫,若民眾檢舉一輛汽車但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規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