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財政紀律 勿濫編特別預算

黃勢璋(台北市/國策會助理研究員) |20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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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謝長廷日前向陳水扁總統報告中央政府九十五年總預算案,其中歲出方面出現了近幾年難得的負成長,較去年減少百分之零點八;財政赤字方面,也縮減為一千九百五十七億元,是近七年來首次將赤字控制在兩千億元內。

社會各界原則上對此予以肯定與支持,但政府在總預算外,已養成以「特別預算」方式推動各項建設的習慣,筆者希望在即將召開的立法院臨時會審查「八年八百億元」計畫(即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時,朝野各政黨立委能秉持專業及尊重財政的態度,解決水利建設經費不足問題。

我國水患治理建設是政府刻不容緩、需要積極改善的施政項目之一,但以特別預算作為治理水患的方式,在預算經費的籌措上,卻犯了不尊重財政紀律的錯誤,尤其這次八年八百億元預算的規畫,並無完善的成本效益分析及執行計畫,加上草案中的「易淹水地區」是由行政院自行核定,這不免讓人擔心此一照顧民眾的美意,到最後是否會成為各縣市政府「爭取水患經費」的戰場之一?若朝野政黨一起讓此特別條例在立院通過,更可能被人民「誤認」各政黨是欲以水患治理之名,行年底三合一選舉綁樁之實。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三號解釋,國家為因應特殊情況,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之各項規定情形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儘管六一二水災、海棠及馬莎颱風造成台灣重大損失,亟須有一筆改善地方建設的經費,但水患治理是政府平時就應規畫、努力的目標,並不是「臨時抱佛腳」能徹底解決,所以水患治理特別條例,顯然不符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的提出特別預算條件。

另外,我國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各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但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需經費不受公共債務法的限制,顯然也未遵照公共債法的規定。

政府應將八年八百億元治水建設經費,規畫為每年一百億元列入年度總預算中,並列為最優先執行的計畫,不但可解決水利建設經費不足的問題,也可避免民眾對政府的誤會,何樂而不為?

政府不應以編列特別預算來因應施政,破壞既有的財政紀律,若不及時改弦易轍,我國預算法、公共債務法的法律效力將蕩然無存,財政赤字更沒有平衡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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