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稅捐稽徵法》,加重逃漏稅罰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對於現行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修法後將退稅請求權時限延長為10年;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返還年限延長為15年。
這次修正重點除加重逃漏稅罰則,還包括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
三讀條文指出,提高逃漏稅刑罰部分,由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對於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時限延長,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在初審時表示,畢竟不是所有的商家或納稅人都有財力請得起會計師報稅,為避免短報或不諳法令、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情事所在多有,希望行政單位能苦民所苦,別再占人民的便宜。
另為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立院昨三讀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5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00條文,將公職人員及正副總統選舉、罷免的刑事案件查察檢察機關用語,由原來的「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為「最高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
此外,由於行政院組改後,已移除蒙藏委員會編製,並在2017年三讀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蒙藏委員會已然完成裁撤。立法院會昨也三讀修正《國籍法》第10條條文,刪除國籍法中有關蒙藏委員會職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