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盯梢、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但限定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違者最重可處五年徒刑;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該法將於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有八千件跟騷案件,還不包括未報警的案件。去年底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強擄殺害,今年四月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假車禍擄殺,凶嫌犯前都有跟蹤行為。歷經多年、十多個版本的《跟騷法》因此重新受到重視,但立法院三度協商,包含行為定義、給予書面告誡、聲請保護令程序等條文均未達成共識。
立法院會昨天表決此案後三讀通過,這也是我國第一部跟騷法,明訂跟騷行為的定義,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八類行為,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書面告誡再犯
可聲請保護令
根據三讀條文,警察機關受理跟騷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書面告誡二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最長為二年,可聲請延長。
罰則方面,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
限縮保護範圍
婦團遺憾不解
立委周春米於法案通過後轉述屏東通訊行受害女員工丈夫的訊息表示,「希望太太會是最後一位受害者,不是白白犧牲,而是幫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不過,這次修法朝野最大爭點在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前提,在野黨與婦團認為限縮保護範圍,實務上也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批評是「有名無實的法案」,未來民眾在向警方報案求助時,可能會被認為不符要件、或是簡單調查後不予處理、不予移送等問題。
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團體發表聯合聲明,雖感謝之前提出的部分訴求有被採納,但重要關鍵內容,如跟騷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限縮保護範圍,且無視被害者聲請保護令的權益,令人深感遺憾與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