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後,經機關同意,公務員可從事非營利性職務或研究(圖僅作為教學示意)。圖/伊甸基金會提供
【本報台北訊】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不須經機關許可,而事先得到機關許可或事後徵得同意,即可從事非以營利為目的等兼職,並可就智慧財產權、肖像權授權獲取合理對價。
考試院指出,為契合時代需要及因應社會環境變遷,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適當調整公務員職務上義務,以貫徹憲法保障文官權利的意旨,因此重行檢討公務員經商投資、兼職限制、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等規範及適用對象,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現行法沒有明確定義經商範圍,都是以函釋規定,易造成公務員因不諳規定而觸法,所以針對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範圍明確界定,以及考量現行公司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對於防範商業舞弊已有相關規定,就公務員投資規定改以其所任職務對該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投資限制,但仍不得因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而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等。
而就公務員因繼承、贈與、調職等理由無法立即轉讓違法的投資股份或出資額,增訂3個月辦理解除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的緩衝期。
外界關心的兼職規定部分,考試院指出,針對實務運作需要,合理調整公務員兼職程序規範密度,就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或團體職務部分,由現行「許可制」修正為「同意制」,事先許可或事後徵得機關同意皆可。
如果是未支領報酬,且不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工作者,則不需要經權責機關同意;同時,增訂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另外,考量中央研究院是國家最高學術研究機構,其性質及地位,與其他各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並不相同,中研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未具行使公權力性質,且也未涉及行政資源的分配,職務上近似於未兼行政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因此草案增訂這類人員不適用服務法,由中研院依其內部規約予以管理。
為因應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的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性質特殊,修正其經商禁止及兼職規定,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以辦法定之。
這次修法也一併將公務員服從義務加以明確具體化,適度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的界線,以完備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包含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不須經機關許可;公務員雖未經機關同意而使用職稱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言論,如果對政府機關形象、聲譽未造成負面影響也不違反發表言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