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案,市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撤銷訴訟,裁定駁回。圖/資料照片
【本報綜合報導】台中市政府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後,認定台中火力發電廠超量使用生媒,依自治條例連續開罰並廢止生媒使用許可,但被行政院認定無效,市府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政院的無效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政院函告非行政處分,中市府對函告有意見應聲請釋憲,昨天裁定駁回,可抗告。
中市府表示遺憾,強調在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才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市府說,台中市議會二○二○年九月十七日已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目前還沒結論,市府會與議會努力捍衛空品,等收到法院裁判書後再決定是否提救濟,但不管結果如何,中火是台中最大固定汙染源,對中南部空品有關鍵影響。
台中市議會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通過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報行政院備查,市府後來認定中火超量使用生媒,依自治條例連續開罰並廢止生媒使用許可,不過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於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通知市府自治條例牴觸空氣汙染防制法、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應屬無效,中市政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函告。
法官:台中市府
可聲請釋憲
但法官認為,依地方制度法,經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抵觸者無效,應由行政院函告。現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對函告有不同意見,得由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就事件性質聲請大法官解釋。
台中市政府自治條例是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權所制定、公布的抽象法規,行政院函告無效的標的是自治條例中的部分條文,而部分條文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只是一般性抽象規範,不是自治事項裡具體個案;行政院的函告基本上不是一種行政處分,因此,中市政提起撤銷函告行政訴訟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