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方案,導致公務員退休金縮水。退休公務員月退俸若比現職人員高,的確不公平,然公務員退休金請領乃依據法令,即使法令可隨著時空因時制宜修訂,但對人民不利的修法,仍須受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約束。
行政機關撤銷受益處分時,應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處分有效存續的利益,此項信賴保護原則在戰後西德,且成為憲法層次的法則,不僅拘束行政部門,對立法及司法部門亦有拘束力。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開宗明義闡述立法目的,該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倘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撤銷機關應予合理補償。
月退休金制為國家與公務員〈含已退休〉間「公法契約」,片面毀約皆屬違法無效,況且退休金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依大法官解釋可提行政訴訟排除侵害,受害退休公務員可考慮集體訴訟,向政府提告。
減退休公務員月退加碼老農津貼,公僕忿忿不平卻無奈。筆者兄弟皆任公職,父母皆老農身分,老人家認為利息「減價」,津貼有個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