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花蓮訊】紛擾多時的花蓮礦石稅自治條例,縣府修正為依開採量開徵每公噸五十到七十元的新版本,昨在縣議會臨時會審查,多位議員正反意見輪番發言,議長張峻決定採包裹式記名表決,在場議員多數支持,完成二讀,今天將三讀,最快十二月開徵。
花蓮縣從二○○九年開徵礦石稅,依開採量定額計徵,逐步調高到每公噸七十元,每年稅收九、十億元,是全縣最大筆自有財源。
有業者不滿縣府二○一六年從每公噸十元一口氣漲到七十元,超過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百分之三十」規定,提出行政訴訟,縣府今年二月被判敗訴。也因此,原條例今年七月施行屆滿,縣府八月提出草案送審時,在議會程序會就遭退回,後續引發府會連串攻防。
地方稅務局估算,新版本礦石稅收比往年少二、三千萬元,至於今年七到十一月未開徵的空窗期也無法補徵,短收三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