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著作權保障首部專法上路 盼落實創作權益

曹麗蕙 |202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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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長李永得表示,期盼文化藝術著作權保障的首部專法,能促使機關及法人在進行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的著作權約定時,更為尊重及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的創作權益。圖/文化部提供

【記者曹麗蕙台北報導】去年因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主持人馬世芳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而引爆爭議,後雖朝「甲乙雙方共享共有」的方向邁進而落幕,卻也突顯機關對著作權保障觀念仍有不足。文化部今會同經濟部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盼落實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創作權益,即日起施行。

文化部長李永得表示,尊重創作及藝術價值是對藝文工作者保障的核心精神,期盼文化藝術著作權保障的首部專法,能促使機關及法人在進行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的著作權約定時,更為尊重及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的創作權益。

去年12月爆發廣播電台著作權爭議後,文化部就政府機關對於採購案件的著作權約定進行調查盤點,發現2019年11月發布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雖已要求機關對著作財產權應以取得授權為原則,但實施兩年來,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仍有高達6成比例,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顯示各機關對著作權保障觀念仍有不足。

因此,文化部會同經濟部依據今年5月19日修正公布的《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4條授權規定,擬訂《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具體規範著作權保障原則及作業程序。

文化部說明,辦法要求機關及法人進行藝文採購、補助及徵件成果時,應先評估著作權的利用需求再合理約定,除辦法明訂的例外情形,例如屬機關或法人專用、涉及他人隱私、保密資訊、國家重大政策、保障人民參與及利用的重大考量等,著作財產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同時,除了安全或保密資訊、屬國家重大政策參考等,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外,其他皆應以廠商、受補助者或實際創作者為著作人。

在著作人格權方面,針對長期以來機關的採購契約訂有「乙方(廠商)不得對甲方(機關或法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情形,辦法明訂機關對成果應約定適當的首次公開發表內容及方式、應適當表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如果機關不當修改創作內容導致損害創作人名譽時,創作人得以主張機關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等的具體保障。

此外,各機關過去常要求創作人「無償」讓與著作財產權或「無償」授權,為了彰顯藝術有價,辦法也規定機關或法人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在讓與著作財產權或授權時,取得合理的對價、報酬或權利金,以使藝文工作者的付出獲得合理公平的待遇。而對於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機關則應建立適當活化機制,以發揮著作財產權利用效益。

文化部強調,為促使各機關確實依辦法妥適處理著作權保障,辦法亦規定各機關辦理的成果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以彙整公布。文化部規畫未來每年將辦理一次委託調查,通盤檢視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時,是否落實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的立法意旨,並將適當公布調查結果,以符合透明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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