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歸仁命案,被控犯案謝志宏羈押台南看守所超過18年,改判無罪定讞,台南高分院裁定補償2391萬9000元。圖/unsplash
【中央社台北報導】因台南歸仁雙屍命案遭羈押逾18年的謝志宏,改判無罪定讞後聲請刑事補償3417萬元,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裁定冤獄補償費2391萬9000元,其餘駁回。謝志宏認為補償金太少,不足以彌補他蹲苦牢18年的痛苦,提出覆審成功,獲刑事補償法庭判決撤銷台院高分院原判決,發回台南分院更審。
42歲的謝志宏被控涉及發生於2000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被判處死刑定讞並羈押在台南看守所超過18年。直到台南高分檢檢察官於2018年9月間發現全案還有新事實、新證據,認定謝志宏不是雙屍命案的兇手,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去年5月15日改判謝志宏無罪。因檢辯雙方未上訴最高法院,全案無罪定讞,謝志宏聲請刑事補償以一日新台幣5000元折算,6834天共3417萬元。
台南高分院認定,謝志宏的羈押無法逕予歸咎警方的行為確有違法或不當情節,最後決定以每日3500元計算,總金額為2391萬9000元,逾此部分的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謝志宏不服,聲請覆審。
謝志宏委任律師聲請覆審指出,台南高分院原決定漏未審酌公務員違法情節,就稱他遭羈押無法逕歸咎公務員行為違法,有違背法令之處,也未審酌對他有利事證,有調查事證、理由不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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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後認為,台南高分院原決定沒有釐清,也沒有論述,即認定謝和律師未向法院陳報調查「行蹤交代稿」,有可歸責事由,稍嫌速斷,認為原決定未綜合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對於有利謝的證據資料略為不論,無從判斷裁量是否妥適,與刑事補償法規定不符,認為謝聲請覆審有理由,因此撤銷原決定,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