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贍養費制度翻新,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兩個要件,而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後起算五年為限,並明定贍養費的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權衡。
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法務部擬具《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將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台灣現行關於贍養費的規定,自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為此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現行規範,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修正的草案,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修改後條文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但草案也規定,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請求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