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不能從事護理行為

 |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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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北縣衛生局最近接獲多件民眾檢舉護理之家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抽痰」工作,衛生局提醒護理機構,外籍看護工並非合格護理人員,不能從事抽痰、打針等護理業務,違者將依護理人員法處分,並且移請勞政單位調查。

台北縣衛生局指出,依行政院衛生署的函釋,「抽痰」是屬侵入性治療、處置之醫療輔助行為,具有其專業性及危險性,對人體健康影響層面甚大,需由受過專業訓練之合格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方可進行,非一般人或看護人員可執行。若觸犯護理人員法規定,雇主及外籍看護工本人皆須受到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之行政罰款,而雇主更將因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的工作而面臨「就業服務法」之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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