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走廊】世界文明系列:新民國南京1927-1949 (15-8)正義的裁決

文與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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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法庭開庭審案 1947年2月6日,戰犯法庭在黃埔路口勵志社大禮堂第一次對谷壽夫開庭審理,庭上坐者為庭長石美瑜(左二)、法官葉在增、萬召榮、李元慶、宋書同、檢查官陳光虞、書記官張體坤、指定辯護律師梅祖芳和張仁德等人,庭下則有中外記者和旁聽民眾1千5百餘人。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中華門外的骨骸 1947年1月28日,南京中華門外,石美瑜指揮收集大屠殺受害人的遺骸。中華門外是日軍屠殺最嚴重的地區之一。最後的判決書指出:「查屠殺最慘厲之時期,厥為26年(1937)12月12日至21日處,亦即在谷壽夫部隊駐京期間內。計於中華門外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處,我被俘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並焚屍滅跡者。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中外人士的關切 1947年3月10日,庭下關心谷壽夫案的各界人士仔細聆聽各方證人的證詞。儘管谷壽夫案一共開了三次的庭,卻是戰犯法庭的重點工作,其後留下來的珍貴資料,在隨後的半世紀廣為中外人士所引用,成為十分重要的歷史證據。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正義的判決 1947年3月10日,石美瑜作出極刑判決,谷壽夫神色淒然。判決書主文稱:「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谷壽夫對此判決不服,請求復判。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民眾圍觀戰犯審判 1947年2月25日,南京戰犯法庭第二次開庭審理谷壽夫,引來庭外的民眾圍觀。第一次審理時,石美瑜傳喚了受害證人白增榮、梁廷芳、姚加隆等人,以及曾經寫下《陷都血淚錄》的原中央軍校教導總隊的輜重營長郭岐作證,此外,美籍金陵大學教授史密斯、英國《曼徹斯特報》記者田伯烈等外籍人士均出席作證。石美瑜同時下令放映日軍拍攝的新市街口屠殺現場紀錄片,以及美國駐華使館新聞處拍攝的日軍部隊暴行影片。 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自帶熱水瓶的谷壽夫 1946年9月,南京大屠殺主嫌谷壽夫由上海被押送到南京監獄,下車時自己攜帶熱水瓶,準備接受戰犯法庭的審判。在遣送日俘日僑的同時,1946年2月,國民政府國防部正式成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任命石美瑜為庭長。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石美瑜的重責大任 1947年2月25日,南京戰犯法庭審判長石美瑜準備進行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訊工作前,在軍事法庭外留下紀念鏡頭。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日俘日僑遣送工作完成後,接著登場的便是日軍戰犯與漢奸集團的審判,這項工作與在東京進行的日本甲級戰犯審判息息相關,不僅十分繁重,而且需要豐富的法學素養。由戰犯法庭庭長石美瑜率領一群學養俱佳、充滿正義感的年輕檢察官,日夜工作,成績斐然,其所整理和留下的資料,成為日後中國學界研究日軍戰爭暴行的重要史料。

在日軍戰犯方面,列名重大戰犯者,為當年攻陷南京的日軍第六師團團長谷壽夫。法庭開設了臨時調查庭,收集1千名以上受害者的證詞,並在南京城外多處地點掘出被害人的骨骸,加上外國正義人士的現場紀錄,勾勒出日軍暴行的詳細面貌。此外,日本報刊有關「百人斬」報導中的2名日軍軍官血井敏明、野田岩,以及自承砍殺了中國平民3百多人的田中軍吉亦被押送來京,接受正義的裁決。

至於為日軍侵華搖旗吶喊的漢奸集團,亦陸續被送上法庭,陳公博、陳璧君、周佛海、殷汝耕、褚民宜、周作人、林柏生等人,都受到應有的制裁。

戰犯法庭開庭審案
1947年2月6日,戰犯法庭在黃埔路口勵志社大禮堂第一次對谷壽夫開庭審理,庭上坐者為庭長石美瑜(左二)、法官葉在增、萬召榮、李元慶、宋書同、檢查官陳光虞、書記官張體坤、指定辯護律師梅祖芳和張仁德等人,庭下則有中外記者和旁聽民眾1千5百餘人。



中華門外的骨骸
1947年1月28日,南京中華門外,石美瑜指揮收集大屠殺受害人的遺骸。中華門外是日軍屠殺最嚴重的地區之一。最後的判決書指出:「查屠殺最慘厲之時期,厥為26年(1937)12月12日至21日處,亦即在谷壽夫部隊駐京期間內。計於中華門外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處,我被俘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並焚屍滅跡者,有單耀亭等19萬餘人。此外零星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構收埋者15萬具,被害總數達30萬人以上。屍橫遍地,慘絕人寰,其殘酷之情狀,尤非筆楮所形容。」在南京中華門外受害者埋骨處,法醫潘英才向石美瑜解說受害者生前頭顱遭重擊的情況。

中外人士的關切
1947年3月10日,庭下關心谷壽夫案的各界人士仔細聆聽各方證人的證詞。儘管谷壽夫案一共開了三次的庭,卻是戰犯法庭的重點工作,其後留下來的珍貴資料,在隨後的半世紀廣為中外人士所引用,成為十分重要的歷史證據。

正義的判決
1947年3月10日,石美瑜作出極刑判決,谷壽夫神色淒然。判決書主文稱:「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谷壽夫對此判決不服,請求復判。1947年4月25日,國民政府駁回谷壽夫的上訴,並回覆:「查谷壽夫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既據訊證明確,原判依法從一重處以死刑,倘無不當,應予照准。至被告申請複審之理由,核於陸海空軍審判法第45條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希即遵照執行。」至此,谷壽夫被判死刑終告確定。

民眾圍觀戰犯審判
1947年2月25日,南京戰犯法庭第二次開庭審理谷壽夫,引來庭外的民眾圍觀。第一次審理時,石美瑜傳喚了受害證人白增榮、梁廷芳、姚加隆等人,以及曾經寫下《陷都血淚錄》的原中央軍校教導總隊的輜重營長郭岐作證,此外,美籍金陵大學教授史密斯、英國《曼徹斯特報》記者田伯烈等外籍人士均出席作證。石美瑜同時下令放映日軍拍攝的新市街口屠殺現場紀錄片,以及美國駐華使館新聞處拍攝的日軍部隊暴行影片。


自帶熱水瓶的谷壽夫
1946年9月,南京大屠殺主嫌谷壽夫由上海被押送到南京監獄,下車時自己攜帶熱水瓶,準備接受戰犯法庭的審判。在遣送日俘日僑的同時,1946年2月,國民政府國防部正式成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任命石美瑜為庭長,王家楣為主任檢查官,李波、徐乃堃、高碩仁、施泳等為檢察官,陸起、李元慶、林建鵬、葉在增、孫建中、龍鐘煌、張體坤為審判官;隨後中國各處逮捕戰犯計2千357名,並相繼在南京、北平、上海、漢口、廣州、太原、徐州、濟南、瀋陽、台北等地,設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此外,南京戰犯法庭根據所收集的證據和材料,向東京盟軍總部引渡了一批日軍戰犯,包括原日軍第6師團長谷壽夫、「百人斬」凶手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第12軍司令官鷹森孝、第20軍司令管西一良、第110師團長木村經廣、第60師團長落合松二郎、第61師團長田中勤、第1311師團長小倉達次、第40師團長宮川清三、第三坦克師團長山路季勇等人。
其中第6師團長谷壽夫的審判,受到中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原因是1937年底,谷壽夫率部隊攻入南京後,肆意屠殺中國軍民,犯下滔天罪行,因此在戰犯處理委員會第38次常會會議後,決定將谷壽夫由上海移至南京本部軍事法庭審判。隨後軍事法庭派法庭副官劉珊率特務營班長及6名士兵,以重犯身分將谷壽夫由上海押至南京,關進國防部戰犯拘留所。

石美瑜的重責大任
1947年2月25日,南京戰犯法庭審判長石美瑜準備進行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訊工作前,在軍事法庭外留下紀念鏡頭。石美瑜,字可珍,福建林森人,1908年7月生,父經商,家業小康,幼年隨前清秀才的伯父入私塾,後再入美國教會所辦之格致中學就讀。稍長時,父親經商失敗,遂放棄學醫的計畫,考進福建法政專門學校。36歲時,石美瑜被派令為江蘇高院江南臨時法庭法官,但因戰火熾烈,無法執行職務,乃在上海法學院、法政學院等學校教授法學,廣植桃李。
抗戰勝利後,石美瑜受命主審漢奸陳公博、繆斌等案,表現傑出,獲擢升為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少將庭長,擔任重要日軍戰犯谷壽夫、酒井隆等案的審判工作以及偵訊間諜川島芳子,並將其口供提供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為戰犯土肥原賢二之定罪要證。因調查證據詳盡,享譽中外。有關南京大屠殺一案,石美瑜主持的軍事法庭實地收集了大量的證據,包括1千名以上倖存者的口述紀錄,國際友人的作證等,確定日軍在南京一地屠殺了近30萬非武裝的中國人。今日海內外有關引述南京大屠殺的資料,大抵上均是石美瑜擔任戰犯法庭庭長時所搜集,因此,中國史學界與法學界對石美瑜始終有一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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