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保法修法 防擺爛老闆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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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定期契約勞工目前占勞動市場人口,寬鬆估計可能超過三成,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定期契約勞工納入適用對象,同時,已預告解雇的勞工若在協商期間自願離職,雇主仍要支付資遣費與退休金。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指出,過去「大保法」規定雇主解僱一定比例勞工或積欠一定金額工資後,就將限制出境,但部分雇主為到國外躲債,乾脆不宣布關廠、歇業就出境,因此草案也增加「防擺爛條款」,只要主動中止契約的勞工達一定比率,雇主就會被限制出境。

盧天麟表示,經過勞委會和勞工團體、勞工領袖及雇主協商,對實施四年的「大保法」達成若干修法共識,原「大保法」規定,雇主要大量解僱勞工前須有協商期,過去只限勞工和雇主或雇主經理人才能擔任協商代表,修正後放寬准許第三人加入協商,但仍明訂代表中一定要包含被大量解僱部門的勞工。

盧天麟表示,修正草案也明訂,協商期間已預告將解僱的勞工,如在協商期間離開,雇主仍應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對預告解僱勞工,在協商期間也不可任意調職或解僱。

修正草案除增訂主動中止契約勞工到一定比例,雇主將限制出境外,若雇主仍希望以提供擔保品換取出國,修正條文也明訂擔保品應以勞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為限,以防萬一雇主不回來了,勞工可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防擺爛條款,勞工團體表示歡迎,但他們與勞委會官員也指出,還是會有不肖老闆想盡辦法鑽法律漏洞。例如大保法規定,大量解雇勞工前須進行勞資協商,但過去很多老闆故意將資遣員工的人數設得比法定門檻略低,因此立法以來真正符合「大量解雇」標準的例子並不多。

因此,勞團表示,治本之道還是建立預警機制,並資方落實產業民主,加強勞工對經營的參與,提升員工向心力,雙方互蒙其利,「老闆只要是走正當手段,就不必害怕員工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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