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電廠 開放自行賣電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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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電力事業向自由化邁進,解除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的義務,但民營電廠可透過台電或自己的配電線路,售電給自己的客戶。

電業法草案並規定由已取得電業執照的業者捐助成立獨立的「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由調度中心依據經濟部所定的規畫進行電力調度。同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設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審議,作為公用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率的依據。

修正草案規定,公用電業因設置線路必要時,得於私有土地或建物的上空、地下,設置線路,但應選擇損害較少的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予「合理賠償」。

另外,修正草案還規定,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可依通訊法規設置專用電信,而且為有效運用資源,可以依電信法規規定申請經營「電信業務」。此舉將使國內電信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加入競爭者,因市場競爭關係造成相關出租價格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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