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配合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人民團體法》等九項修正草案,將條文中原本以「二十歲」的資格限制等文字,修正為「成年」、「未成年」,同步下修為十八歲。
內政部長徐國勇、次長陳宗彥昨先後列席內政委員會,專題報告「青年權益下修十八歲,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並備詢。內政部指出,經檢視涉及青年權益的相關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其中,直接適用民法成年定義,而無須修正有十四案。
至於《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等九項法律,相關條文直接以「二十歲」等文字表達成年,朝野經協商後達成共識,初審通過條文均修正為「成年」、「未成年」。
相關草案若通過,未來包括申請集會遊行負責人、保全、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教育會會員、人民團體發起人、遴選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等最低適任年齡,皆改為十八歲。另外,我國設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子女申請在台居留、在台停留的外國人申請居留年齡,也修正為十八歲。
選舉權年齡
涉憲未修法
至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政黨法》,因涉及憲法規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因此這次沒有配合修法。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陳宗彥說,若未來完成修憲,內政部會依法調整。
民進黨籍召委沈發惠說,能通過這些歷史性的法案,要感謝朝野支持,盼本會期能盡快完成三讀。
昨天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主管的相關法規命令三十六案、行政規則二十八案,待民法與涉及青年權益相關的法案修正後,內政部應在六個月內儘速完成法規命令及行政命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