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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中天不服聲請假處分,請求得暫時准許換照、繼續經營電視台及不得許可或同意其他業者申請變更使用52台頻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衡量中天因未獲換照所受損失、NCC有效管理秩序權能、衛星頻道事業所製播節目及廣告對社會影響重大等情事,今裁定駁回。
中天新聞台執照為期6年,將於12月11日到期,NCC 認為,中天新聞台違規嚴重,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顯示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7名委員於11月18日一致決議駁回換照申請。
中天新聞台所屬中天電視公司不服,11月23日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北高行於11月30日開庭,聽取中天與NCC兩造說法,雙方均委任律師出庭陳述。
中天電視公司委任律師當庭更正假處分聲請為「本案訴訟確定前,NCC暫准新聞台執照,且NCC不得同意及許可系統台就52頻道做其他的安排及調整」。
中天委任律師指出,旺旺集團總裁蔡衍明只是提供意見,其意見具有新聞價值,但NCC卻以蔡衍明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等為由,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造成重大損害,包含中天電視營業收入減損、侵害員工工作權、新聞自由以及蔡衍明的言論自由等,且執照於12月11日到期,時間上有急迫性。
NCC律師表示,原處分並非撤照,而是駁回換照申請,中天無權主張存續保障執照及頻道,蔡衍明為外部人,新聞自由是在講憲法的第四權監督政府,如果像蔡衍明的財團買下媒體,愛怎麼講就怎麼樣講,並非新聞自由。
律師說,中天新聞已在YouTube上線,可以繼續經營,員工工作權未受損,本件並沒有法定假處分構成要件的難以回復的損害以及急迫性。若法院准予假處分,將對衛廣法之立法目的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請求法院駁回聲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裁定理由指出,中天新聞台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的高度蓋然性。再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在期限屆滿申請換照,如未經NCC准許,即無法繼續經營衛星頻道事業。
裁定指出,中天在取得原執照時,對其在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發執照,明確知悉,並得據此預估其為經營事業所應投注人事及建置設備等成本。
中天所僱用員工及斥資購置相關設備,因其換照申請未獲准許,致原執照屆期後無法繼續用於經營相同事業,實為所得預見情況,難謂是其因NCC否准本件換照申請案所生非通常性損害。
中天新聞台尚非不得以其原有人員、設備持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等事業,或以現有「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持續經營以營利,且營收減少或商譽損害,也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尚難認原處分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合議庭表示,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中天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規範。
合議庭認為,本件聲請若予准許,除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制度設計形同具文,並影響NCC有效管理秩序權能,且衛星頻道事業所製作並藉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節目及廣告,對一般社會大眾正確資訊取得與認知影響深遠。
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必要。此外,中天聲請保留52台頻位,NCC所核發執照內容為對於中天新聞台的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所為的許可處分,該許可處分內容本不包含其頻位。
這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的爭執,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爭執,對此中天無從以NCC為被告提起相同內容本案訴訟。從而,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要件不符,亦應予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