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藥房不得促銷嬰兒奶粉

 |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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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瑞娟台北報導】推廣母乳哺育,衛生署近年來陸續訂出嬰兒奶粉銷售原則,繼今年五月規定公眾人物,不得以未滿一歲子女代言嬰兒食品,昨日衛生署再度提出「藥局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促銷嬰兒奶粉」。

配合WHO國際母乳代用品守則,衛生署多次邀請業者、專家討論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事宜,希望禁止廣告宣傳或促銷行為。

近年來,由於消費者購買習慣改變及地區差異性,屢見嬰兒奶粉於藥局藥房促銷。昨日衛生署再次邀集產官學界、母乳哺育團體及消費者團體共同研議,達成「鼓勵藥局藥房,協助推廣母乳哺育,配合本署政策推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促銷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共識。

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承諾於辦理藥房藥局自律,將促銷嬰兒奶粉行為,列入評鑑項目。另近來衛生署接獲不少民眾檢舉,指拍賣網站販售產品,標示不符規定或產品來源不明的嬰兒奶粉。

衛生署指出,嬰兒奶粉屬於特殊營養食品,該類產品均應經衛生署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始可製造或輸入,並有該辨識標記。衛生署呼籲拍賣網站業者、賣家,拍賣網站上停售嬰兒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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