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陪同到場」 應擴及所有刑案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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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著手推動「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並自本月十七日起試辦一年,初期以涉嫌法定強制辯護案件,且無資力的被告與智能障礙者為對象,費用全免。

法扶會決定推動此一專案,是因雖然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誤指為銀行搶匪,遭警方刑求,含冤跳河自盡,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增加第二十七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的「王迎先條款」,期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但是礙於律師費用並不是每名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能負擔,因此實務上實施的成效並不普及,難免還是造成冤案。

其次,三月發生的國道高速公路襲警殺人案,被告陳榮吉首次接受警方偵訊時,有律師陪同,對警方的蒐證和員警的指證,提出諸多質疑與被告的不在場證明,才使得智能不若正常人的被告,得以迅速洗刷冤屈;如果當時沒有專業律師陪同,陳榮吉很有可能含冤莫白。

筆者支持法扶會的專案,並對所有義務參與專案的律師,表達最高敬意,而且這是足以扭轉社會大眾對律師印象不佳的最好機會。但筆者深切希望法扶會能把專案實施範圍,擴及所有刑事案件,避免極度欠缺法律知識的民眾,只因一時疏失誤觸法網,卻在不熟悉偵訊過程,及不了解保護自身應有權益下,平白失去爭取合理與公對待機會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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