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版二日的「法院行政執行執法太離譜」一文,拜讀後心有戚戚焉。
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對欠稅大戶發出追繳令,誠實納稅為國民義務,政府財政拮据,富商巨賈本多取之而不為虐,向為富不「繳」大戶逼稅乃順天應理事,國人額手稱讚。但追稅祭管收堪稱超級利器,執行員亦不諱言管收不人道卻效果奇佳,但仍須堅守「不得不」的比例原則,用上癮則有浮濫之嫌,如漏稅百餘元搬管收大刑伺候,近乎「恐嚇取財」,也不尊重人權,與地下錢莊殘忍索債何異?
在憲法保護傘庇護下,人民擁有頗多權利,吾國憲法「最長條文」為人身自由,它涵意係人民身體不受國家或個人非法侵犯,乃一切自由基礎。所謂「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不自由,毋寧死」,蓋自由無價也,憲法第八條關於逮捕拘禁程序規定嚴謹,即不容司法或警察以外的行政機關便宜行事,但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的執行員得行拘提並逕送管收所,法院裁定僅橡皮圖章,程序顯不合法。
筆者曾積欠罰鍰,被交通監理單位不許驗車、換照、辦理過戶等行政處分,這種無限上綱的不當聯結,違反行政程序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至顯。當然任何權利只相對非絕對,人民享權利、盡義務,亦當有所取、有所與,國家公權力執行何妨情理法兼顧「均衡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