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擔任胞兄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遭桃園地院移送懲戒。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今上午開會,認為檢察官倫理規範並無相關禁止規定,且並廖並未對外表明職業,也沒違反應謹言慎行之規定,經表決通過決議不予處分。但法務部將俢改「檢察官倫理規範」規範這類情形。
廖檢的胞兄與他人發生租屋糾紛,引發民事官司,廖檢因具有法律專業而受託擔任其訴代,今年4、5月間,訴訟程序進行中,桃園地院法官從對造口中意外得知廖具有檢察官身分,因此請書記官致電廖檢要求下次不要出庭,但並未告知確切理由。
廖檢下次開庭仍出庭擔任訴代,而法官認為其恐有違反倫理規範問題,將便將此事通報嘉義地檢署。嘉檢開會討論,並請廖檢到場說明,廖檢表示,自己研究過「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等相關規定,確定法無明文禁止,才會接受胞兄委託。
司法院曾函釋「法官倫理規範」雖未明文禁止法官擔任他人訴代,但因訴代性質因與律師雷同,法官仍不宜介入他人案件,以免對造因其身分,對整起訴訟甚至判決公正性產生不必要質疑。
有與會委員認為,既然法官不得擔任他人訴代,檢察官也應以較嚴格標準看待,討論後建議發布命令「促其注意」,送高檢署複審。高檢署收案後,先前移請檢審會審議。
檢審會認為有調查不備之處,請高檢署再詳查。高檢署日前第二次移請檢審會核定,雖未變更處分,但在函文中強調廖檢只是擔任民事案件的訴代,非執行律師職務,訴訟期間也未刻意亮出檢察官名號,且法規未明文禁止。
檢審會今上午開會,第二度討論此事,認為「檢察官倫理規範」未明文禁止,人事行政法規對當事人處分應基於法之明確定,且即使司法院曾函釋指出法官不宜介入他人案件,但檢察官並未準用之。
再者,廖檢沒對外表明職業,不違反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因此,投票通過決議不予處分。
此外,為確保人民對檢察官信賴,且維持司法獨立公正及中立形象,法務部檢察司在9月25日預告修正「檢察官倫理規範」將增列第28條之1、28條之2,並配合修正第28條及第30條。
草案載明檢察官原則上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關係人,但因機關涉訟公務需要,或本於親情人倫,得無償為其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至所稱家庭成員範圍,亦予以明確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