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涉收賄案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現任立法委員陳超明(中)等人,並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民進黨籍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陳超明及時代力量前立委徐永明涉收賄、期約賄款,台北地檢署昨依貪汙罪起訴十二人。檢方痛批被告身居廟堂高位、手執立法權牛耳,卻為謀私利,自甘淪為李恆隆「以金錢豢養的家臣」,建請判處重刑。
李恆隆涉嫌透過中間人郭克銘等人,行賄蘇震清等立委,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檢方調查,蘇、廖、陳各別收受李恆隆二千五百八十萬元、七百九十萬元、一百萬元賄款,而徐則期約事成將二百萬元用政治獻金名義匯入專戶。另無黨籍立委趙正宇被控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六十八萬餘元,且家中有一百七十萬元來源不明,依貪汙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檢方痛批,本案影響所及,並非僅只在於「太流公司經營權歸屬何人」的「單純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立委的失職甚至濫權,事實上已侵蝕憲法「權力分立」基礎,殘害民主法治憲政體制根基。
蘇、廖、陳、徐等人所為,除已犯收賄罪,更悖於「權力分立原則」對於立委職權行使要求與期待,其所為無異自甘淪為李恆隆以金錢豢養的家臣,不惜為其「奪回太流公司經營權」的目的量身提案修法,更無視「真正溯及既往」法律效力對法安定性造成重大侵害而絕對為憲法所不許,冀圖在公司法中修訂新增「真正溯及既往」條款,以滿足李恆隆的想望。
檢方指出,立法權在相互制衡原則中,本應用於防止行政權暴衝的「韁繩」,但蘇等人所為卻儼然將此份憲法與法律所賦予權力濫用為「鞭繩」,自二○一二年起直至今年遭逮捕時止,肆無忌憚假行使立委職權威勢,破壞憲政權力分立架構。
無貪汙對價 陳唐山不起訴
北檢並指出,趙正宇去年仲介昭揚投資公司購買土地,成交後要求以捐獻政治獻金名義支付二百二十一萬餘元仲介佣金,再配合開立政治現金收據,規避佣金被納入課稅,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六十八萬餘元。
另外,趙正宇家中被搜出九百二十萬元現金,趙正宇供稱是政治獻金、借款與佣金,但檢方調查,有一百七十萬元趙正宇說法和證據不符,因此認定為財產來源不明。
至於民進黨前立委陳唐山也收受李恆隆金援,台北地檢署認定李恆隆早期就對陳唐山參與黨外活動持續資助,陳向李收錢與立委職務無關,無貪汙對價,將陳唐山處分不起訴。
李恆隆丁復華 轉汙點證人
檢方指出,李恆隆與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在偵查中自白,並轉汙點證人,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的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的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請法官依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
而檢方偵辦李恆隆行賄蘇震清時,意外發現蘇震清透過前立法院長蘇嘉全特助高建智得知調查局追查索賄案,趕緊把兩千萬元支票退回李,製造假還款金流。檢方已分「他字案」調查洩密,由檢肅黑金專組忠組偵辦,目前尚未查到特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