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日前預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修正,未來若發生行車事故,可採照相、錄影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釐清肇事責任,避免防礙交通;另外,未來發生三人以上死亡的重大道交事故,警察機關應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內政部指出,考量大部分民眾,沒有隨身攜帶蠟筆及噴漆等具有標記功能物品的習慣,無法在現場即時完成標繪後移置車輛作為,恐容易有違規受罰的疑慮 。
考量科技進步,未來辦法修正通過後,凡是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事故,民眾可採照相、錄影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同樣可達到標繪功能與目的,最重要的是可降低發生員警及駕駛人二次事故風險,也能快速紓解車流壅塞,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內政部表示,交通部二○一九年已函釋,輕微擦撞等事故,可透過拍照及錄影方式為之,此次只是將相關規定明確入法。此外,行車資料記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普及,且有助於還原肇事經過,此次辦法也增列行車資料記錄設備,可作為警察機關暫時扣留處理的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