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金所生利息 修法還於民

 |20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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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院昨天表示,刑事案件法官命被告繳納刑事保證金目的在於確保案件的追訴、審判及執行,保證金在保管期間會產生利息,發還保證金時不加利息,並不合理。目前擬修法,推動保證金計息法制化,未來發還保證金時將利息一併發還。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劉令祺表示,保證金(即交保金)經法院收繳後,因沒有法源可在銀行設戶,均依國庫法規定存放在中央銀行國庫保管,政府在保管期間可調度運用,受到相當利益,且保證金在保管期間會產生利息,但發還被告時,卻僅發還保證金原金額,不加利息,是長期不合理的制度。

他指出,反觀被告萬一是以借款籌得保證金,還需負擔借款的利息,發還保證金時不加利息,並不合理。

他指出,但對已繳納保證金卻逃匿的被告,依法可沒入保證金,但僅限於原金額,對保證金沒入前所產生的利息,也將發還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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