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四年前上路,引發多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宣告全部合憲,並指因黨國體制憑藉執政優勢而自國家、人民取得的財產,應回復或匡正。
本號解釋源於法官審理欣裕台、中央投資、婦聯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民族基金會等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負隨組織與黨產會間的訴訟,聲請法官質疑黨產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原則?大法官在解釋文中開宗明義指出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移轉及禁止事項,並不涉及解散違憲政黨,也沒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的財產,合憲。
爭點另包括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的限制;黨產會就政黨的附隨組織及受委託管理人認定的處分有侵害司法權疑慮,違反權力分立;條例中「政黨」專指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附隨組織定義包括「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且沒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的法人、團體或機構,也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平等、比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但大法官都認為未違憲。
至於為何由黨產會處理黨產,不能交給法院處理,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林輝煌指出,司法具有被動性、個案性,相較之下,黨產會是行政機關,比較適合主動、全面地處理不當取得的黨產;相關人如果不服,仍可循訴訟途徑救濟,司法的審查權並沒有被排除。
林輝煌表示,大法官針對受理的黨產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條第五項前段、第十四條規定宣告合憲。至於其他黨產條例規定是否合憲,並不在審理範圍,大法官並沒有表示見解。
聲請釋憲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各承辦庭表示,大法官會議已做出解釋,法官即應受拘束而依解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