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工會喊上訴 彰銀經營權更一審 台新金再勝訴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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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彰銀案高院更一審昨天判決,見解與前審相同,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存在,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全案可上訴。財政部表示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彰銀工會也表態支持上訴;台新金則呼籲財政部息訟止爭並提出和解方案。

台新金二○一四年在彰銀股東會改選失利,提告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後來撤回損害賠償等請求,僅要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高院更一審認定,財政部持有彰銀股份為出售前、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時,應支持對方指派代表人當選四席普通董事。

更一審認為,財政部可在市場購買彰銀股票使自己成為最大股東,或直接與間接向台新金購買彰銀股票,或由彰銀向台新金購買股票為庫藏股,使台新金控喪失最大股東地位,財政部即可免除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拘束。

台新金表示,台新金投資彰銀迄今已十五年,當時以溢價四成的價格得標,如今卻須與財政部對簿公堂,對台新金、彰銀與政府都是沉重的負擔。台新金指出,爭訟迄今已近六年,歷經不同審級法院審理,一致認同台新金與財政部間具有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存在,但彰銀案一日未解決,實際上仍是台新金、彰銀及政府繼續三輸的局面,沒有誰是贏家,呼籲財政部早日息訟止爭並提出和解方案,以終局解決彰銀案。

財政部則表示,財政部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並籲請各界繼續支持,以維護全民利益。

彰銀工會也表示,台新金於二○○八年曾明確公告「全部撤銷並終止執行」換股併購彰銀的條件及架構,今年更直接放棄在彰銀董事會的任何法人代表席次,既然主動放棄對彰銀的經營管理,其投資彰銀股份已不符金融控股公司法要求轉投資公司股票之主要目的,呼籲金管會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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