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3年後上法庭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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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挑燈夜戰,昨天上午《國民法官法》在院長游錫堃敲槌下通過三讀。 圖/曾學仁

【本報台北訊】經過三十三小時馬拉松式審查,上演三百四十六次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立法,確立採取日本參審制度,讓國民法官與法官共組國民法官法庭,審判特定刑事案件。新制將在二○二三年元旦上路。

國民法官制度是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宣示司法改革重要一環。完成立法後蔡總統在臉書貼文表示,人民參與司法「共審共判」的新時代開始,讓代表人民意志的國民法官和具法學專業的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讓審判更公開透明、公平正義。

但在立法院外靜坐二十四天的民間司改團體則表示,不會放棄推動陪審制。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譴責民進黨悖離黨綱、主流民意,不負責任的改革不是真改革,今後將繼續監督司法院配套措施及參審制實施。在野各黨也譴責民進黨強渡關山,草率立法。

法院得裁定不進行國民參審

依據新法,國民法官適用案件類型,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司法院預估,每年案件數約五、六百件。

認定被告有罪,須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則為無罪判決,或判有利於被告的認定。關於被告刑期多長,由過半意見決定;但判處死刑必須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如果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或案件情節繁雜、需高度專業知識等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聲請,裁定不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防止預斷情形發生,避免法官與國民法官資訊落差,凡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許宗力:法律用語力求白話

新法分階段上路,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二○二三年元旦起行國民參審,所犯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二○二六年元旦起實施。

司法院長許宗力指出,隨機抽選的國民法官,可以帶來多元的經驗、想法,協助讓判決結果更「接地氣」。未來民眾上法庭,面對各項法律用語、案情資訊,許表示將力求白話易懂,協助國民勝任參與審判的工作。

國民法官

法庭運作

組成

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

適用犯行

• 所犯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罪責評議

有罪認定,須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同意決定;未獲此比例人數同意,則無罪判決

科刑評議

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死刑部分,則須取得3分之2以上同意,否則不得為之

相關罰則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者,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

選任條件

必備條件

•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

• 完成國民教育

排除人員

• 褫奪公權者、現任公務人員受休職停職處分者、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等

• 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現役軍人、警察、律師、法官等

• 被害人、現在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八親等內的血親、五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等

執勤保障

每次開庭享3000元日支薪、旅費補助、公假保障、個資保障

罰則

• 受賄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 洩密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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