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日本平均審理一起案件耗時八點二天,雖然國民法官法要求雇主、企業給予擔任國民法官的員工公假,並禁止對他們有不利益處分,但國內企業與經濟環境能否支持,將是考驗。
法案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應給予公假,且若不履行職務,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條文只處罰被抽中為國民法官的人,若公司、機關不給假,或者因此打低考績、扣薪,員工卻只能透過勞基法來處理。
法界人士指出,光靠國民法官法的條文無法詳細規範企業、機關,甚至在公假期間得不得支薪也未寫明,如果一名員工一個月有四分之一的時間去「盡義務當法官」,但公司要求的績效照常、未按比例酌減,實質構成不利益處分。
律師紀亙彥曾表示,日本企業也不支持職員當裁判員,即便給付裁判員的報酬不差,但因一加入審判可能離開工作崗位一星期,公司無法支持,職員也想盡辦法避免被選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表示,日本的情況是借鏡,我國當然希望人民有參與感,提供訴訟照料。彭指出,估計未來一個案子從起訴到宣判,需要九個月的時間,前階段是檢、辯證據開示、交換書狀、選任國民法官、送交鑑定等,國民法官是最後才上場,以減少他們的負擔,因此準備程序必須紮實。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紀凱峰也指出,國人要有體悟擔任國民法官是義務的一環,如同繳稅,同時「也是人生難得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