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香港立法會昨日以四十一票贊成、一票反對、一票棄權,完成俗稱「國歌法」的「國歌條例草案」三讀。日後違反國歌法者,最高將面臨港幣五萬元(約新台幣十九萬元)罰款及監禁三年處罰。
近幾年在香港「反中」氛圍下,中國大陸的國歌也不時成為部分香港抗爭者表達訴求的對象。
為此,中共人大常委會於二○一七年九月一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並在同年十一月四日將此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據香港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大陸法律,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香港立法會公告的參考資料也明白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
香港立法會五月二十八日就國歌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辯論,當時曾在香港引起另一波街頭抗爭。
昨日香港立法會繼續辯論國歌條例草案,但泛民主派議員提出的二十一項修正案全被否決。
儘管面對多位民主派議員採取潑灑惡臭物體等激烈手段抗爭,在香港立法主席梁君彥,在近二十名保安護衛主席台下,強勢對國歌條例草案進行三讀表決,最終獲得過半數議員支持通過。
除了擔憂香港的自由及人權將因國歌法通過後進一步遭限縮,不少港人反對國歌法的另一個原因是,隨著分離意識日益強烈,部分港人認同的香港「國歌」並非這首〈義勇軍進行曲〉,而是去年誕生於反送中運動的〈我願榮光歸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