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執行處 執法太離譜

呂遠志(桃園市/公務員) |200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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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彰化縣埔心鄉張姓婦人積欠六萬元健保費,彰化行政執行處竟然強制執行查封其做生意的代步工具;一名運將拒絕作證又抗繳三千五百元罰鍰,桃園地院拍賣他價值三百萬元房子;一些鄉鎮擬將拒繳清潔規費的鄉民交執行處強制執行,更有鍥而不捨執行三十四元欠稅的離譜事。欠債還債天經地義,但請執行單位信守比例原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成立後,頗像立案的國家討債公司,執行員拿著雞毛當令箭四處要債,目前國庫拮据,為挹注財政催稅尤凶。人民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以拘提管收手段要脅履行,效果不比吃人不吐骨頭地下錢莊差,前法務部長對各地行政執行處績效讚賞有加,因討債高手「功在國庫」。

去年筆者漏報兩百餘元稅款,稅捐稽徵處職員表示小額稅差多繳不退、少繳免補納無妨,因過去稅法的確如此規定,乃信以為真,豈知政府連一毛錢都不放過,
「窮」追猛打緊迫盯人,稅捐單位緊咬不放、行政執行處且祭管收通牒,區區兩百元欠款,強制執行竟大砲打小鳥,嚇得筆者趕緊花錢消「牢獄之災」。

記得已故股票大戶黃任中先生,雖然一身病猶難逃管收命運,黃大亨節稅名言「不該繳的稅,一毛也不多繳」,法務部前部長則撂話「要自由、要活命的話,錢來也」,公權力追稅捨強制執行法就行政執行法,又不信守該法第三條之比例原則,大法官作出程序違憲釋憲宣告,不管真心護法或稱作「黃任中條款」,誠屬遲來正義。

法院授權行政執行員逕行拘提管收,除程序違憲外,實體亦有違憲之虞。民事管收處於不自由狀態與刑事羈押相當,關於人身自由保障憲法第八條所定屬「憲法保留原則」,逮捕拘禁的嚴苛規定,乃不容司法或警察之外的行政機關便宜行事。

利用管收恫嚇納稅人,目的正當手段顯不妥,縱然未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但殺雞用牛刀,頗不符行政法學者奉為帝王條款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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