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不可變造年齡去打工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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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麗今年十四歲,但看起來已經和一般十六、十七歲少女並無不同。小麗很想打工幫助家計,於是經過家長的允許,積極尋找打工的機會。

碰巧某便利商店正好缺工讀生,看到小麗也十分滿意,不過因為該店家限制工讀生須年滿十六歲,小麗便將身分證影本上的出生年月日塗改,使自己符合店家需求之資格,試問本案之法律關係為何?




一、店家僱用小麗當工讀生,其法律責任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而倘若違反前開條文,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雇主可能將面臨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二萬元罰金之刑事責任。

不過本罪並不處罰過失犯,亦即雇主若對於小麗未滿十五歲之事實並不知情,則本罪應不構成。

二、小麗使用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其法律責任為何?

(一)首先必須說明的是,對於影本進行塗改之行為,仍可能成立偽造或變造文書;以本案為例,在我們日常生活經驗中,身分證影本的重要性,與其正本幾乎具有同樣之地位,故對於身分證影本進行偽造或變造,仍係屬於偽造或變造文書之行為。

(二)至於小麗是否成立犯罪?依刑法第二一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可知判斷重點在於,是否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事發生。

一般認為,小麗使用變造之身分證影本,致使雇主陷於錯誤而僱用,應可認定此已達足以生損害於雇主之事實;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對於雇主並無損害之虞,然而小麗之行為,亦破壞了社會大眾對於身分證影本之信賴性,

故小麗恐怕還是觸犯了本罪。

但因為小麗今年未滿十八歲,故後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置,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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