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在交通部道安會報建議,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違規值,擬由現行從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降為零點一五毫克,並提高酒駕處罰與罰款,還建議增訂酒駕致人傷亡罪。但重刑是否能導正酒駕,不無疑問。
刑罰嚇阻力並非絕對,有其界限,力道強弱須慮及社會、政經條件與價值觀,若有這項認知,就不難理解為何法律對毒品危害、槍砲彈藥管制與貪污治罪施以嚴刑峻罰,仍不能減少甚至根絕這類行為的原因。
因此,加重法律處罰能否產生嚇阻力,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可以想像,若酒駕刑罰加重,可能增加駕駛人逃逸的「必要性」,恐適得其反。
再者,亦須顧及法律規範架構的正當性。刑法重謙抑性,對一個行為施加刑罰權,必須以必要性與合理性作為正當化基礎。在酒駕(廣義包含酒駕肇事)背後所要保護的法益、法理尚未釐清下,動輒將酒駕犯罪化或刑罰化,極可能產生疊床架屋、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的情形,導致刑罰不公,反造成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情事,使得實際執行成效大打折扣。
相關單位應審慎評估目前法律的約制效果,是否有效減少了酒駕行為,而非僅以酒駕占整體事故比率,一味的提高法律處罰,並要結合法律層面以外的解決之道,先降低酒駕行為,再來可強化法律規範的正當性,弭平民眾譏諷政府搶錢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