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實質補貼 特別費案馬無罪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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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被控貪污案昨天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並認定檢方筆錄有斷章取義之嫌,不具有證據效力,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市府主秘余文則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一年二月,全案仍可上訴。宣判後,馬英九呼籲特別費案「虛耗應到此為止」。

判決書指出,合議庭參酌行政院審計部及主計處意見,回溯特別費歷史沿革,認為特別費制度設計意在補貼首長因公支出薪資不足部分,且從民國六十二年起,特別費改以一半檢據審查因公支出情況,一半領據核銷,授權首長自由使用。判決指出,馬英九以領據具領特別費,未曾指示在領據上蓋章,也從未主動填寫領據申請特別費半數,認定馬英九沒有施用詐術。

判決指出,檢察官侯寬仁針對證人出納吳麗洳的筆錄記載,或以假設性用語「理論上」提問,筆錄問題及應答卻略而未顯,或僅是證人以口頭語「對」、「嗯」之詞,而非針對問題,也非筆錄記載的肯定答覆,甚至實務上整理證人回答以為記錄,也「未見如此差異」,顯見筆錄確有斷章取義,記載不符之情。

判決指出,馬英九曾提出他在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公益捐款六千三百餘萬元,合議廷認定屬特別費因公支出。公訴檢察官一再以馬英九公益捐款時應說明為特別費使用,此與民法特性不符,且支領特別費半數在其市長任期內都已用完,因此認定馬英九無貪污或背信之行為。

判決書說,檢方認定「馬英九明知特別費為公款,還將半數特別費匯入個人帳戶中,並進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顯有不法意圖」。但合議庭認為,馬英九依法進行財產申報,無不法侵占意圖。

判決指出,馬英九依行政院規定領取領據核銷半數的特別費,在主觀及客觀上都無犯罪意圖,且與詐取財物、背信罪構成要件顯不該當,難以貪污、背信罪名相繩,因此判決無罪。

對此,馬英九說,被以涉嫌貪污罪起訴以來他悲憤莫名,但他堅信自己的清白,相信司法公正。他也呼籲特別費爭議,不管是政治人物是否仍在職,都應止息。

馬英九以下鄉期間一名老農夫曾對他說過的話「田螺含水過冬」,來形容自己忍辱負重的心情,今日終於聽到來自法院的正義聲音。

(相關報導見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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