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網路時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上網八卦今後更要小心,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二十六日發布《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顯示今後微信、微博聊天紀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依據將從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最新規定,可列為民事訴訟證據的電子資料範圍包括:一、網頁、部落格、部落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資訊。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三、用戶註冊資訊、身分認證資訊、電子交易紀錄、通訊紀錄、登錄日誌等資訊。四、文字檔、圖片、錄音檔、影片、數位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檔。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針對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判斷問題,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鄭學林,周四在記者會指出,審查電子證據,法院可透過委託鑑定的方法,由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員提出專業的意見,對法官審查判斷提供輔助。所以在審判實踐當中,也有專家輔助人制度。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遊雲庭指出,用微信微博聊天紀錄作為證據進行裁判,意味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紀錄的證據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紀錄容易透過技術手段偽造或者刪改,真實性也較難認定。因此,最高法院指出,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