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部昨天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提供勞資會議運作與辦理選舉的必要費用、設備及場地,且明定必要費的項目如選務人員的出差費、餐費等;規定也開放可以視訊方式召開勞資會議,而涉及「勞基法」同意權如工時等,可以附上期限。
依現行法,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且勞基法規定,若雇主要採行「變形工時」或「責任制」,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主管機關可裁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近年企業對勞資會議十分關注,但有時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範較模糊,而勞動部日前也做了些函釋,此次新規定則是整理歷年的函釋與說明。
據勞動部統計顯示,截至今年第二季為止,召開勞資會議的家數達十萬七千五百三十五家,包括公營事業一千二百五十六家以及民營事業十萬六千二百七十九家。
王厚偉說,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包括勞資會議的經費、應定期召開、可用視訊會議召開,並以電子紀錄作為出席紀錄。針對涉及勞基法同意權部分,可以附上期限;事業單位應保存勞資會議文件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