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天完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三讀,開放雇主以定期契約雇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若涉及職場年齡歧視,最高可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成為我國首部針對年滿四十五歲中高齡、及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的就業專法。新法明定,開放雇主以定期契約雇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若涉及職場年齡歧視,最高可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重點包括禁止就業年齡歧視、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協助失業者就業、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支持退休後再就業、開發就業機會等。
三讀條文明定,中高齡者是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高齡者則是逾六十五歲以上之人;雇主對於求職或受雇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或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雇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由於多數民眾擔心一旦申訴恐遭企業懲處,三讀條文也明定,雇主不得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
違法雇主 公布姓名
三讀條文明定,若企業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年齡歧視,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中高齡勞工申訴而遭雇主調職或解雇,可處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這些行為,應公布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此外,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三讀條文也通過,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將滿六十五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的相關協助;若雇主雇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經驗,勞動部得給予補助。
新法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單位,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並提供退休中、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媒合就業機會、訓練研習及勞動法令諮詢等事項。
勞團:著力就業據點
專法通過後,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指出,高齡者的就業跟居住地較為緊密,若要落實專法,勞動部跟地方政府應多著力在地方的銀髮族就業據點,否則僅有政府給予協助、補助,這都是既有就業體系已經有在做的事情。
勞動部表示,未來將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設立銀髮人才服務中心或據點,開發短期性、臨時性、部分工時等工作機會,並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促進退休人力再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