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保險來節稅

 |200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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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班多年、有兩個小孩的潘先生夫婦,年收入總額超過二百萬元,所得稅級距早已從百分之十三躍升為百分之廿一,也就是每一百元所得淨額中,就有廿一元需貢獻給國家,卻從未拿過一張保險繳費收據或證明單來為自己節省綜合所得稅。因為,老潘最討厭參加保險,總認為那些保險業務員如吸血鬼般,只為了抽取高額佣金要他投保,卻得不到多少保障,不如自己努力多攢點養老金,還實際一點。
  保險費可扣抵所得稅
其實,潘先生錯了。既然老潘夫婦都是上族族,便辦理了勞保(如為公務員則是公保);另外,潘先生一家四口,也早已加入全民健保。這二項均屬於人身保險,所繳費用皆可憑收據或服務單位開發的繳費證明單,於申報所得稅時扣抵之用。按所得法第十七條,公、勞、軍等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甚至於學生平安保險,或任何非強制性的人身保險,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等等,所繳保險費,都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列舉扣除的方式,每人每年總保費在二萬四千元以內,均得全額扣除。
這項可供納稅義務人合法節稅的規定,有若干限制。首先,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一般扣除額」這項,應選「列舉扣除額」才適用;若採「標準扣除額」方式,也就是不論每年在保險、醫藥、生育、捐贈、房屋租金支出或購屋借款利息等方面有多少開銷,則按固定的金額扣除(目前的規定是單身者為四萬四千元、夫妻合併申報者六萬七千元)。
而採列舉扣除額並非毫無規範,上開可茲列舉扣除的項目,均應檢附正式證明,部分項目並有額度之限制。如保險費方面,便規定申報扣除上限為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對象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且被保險人和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換言之,保險費上限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雖然是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為準,卻不一定可全數扣除。倘若無法提出明確的證明或收據,或即使證明、收據齊全,但金額超過上限,其超限部分均不可扣除。
像潘先生這樣,夫婦都在工作的雙薪四口之家,二人一年間支付的公(勞)保和健保費,通常合計便在二、三萬。而兩名子女的健保費,合起來也要萬把元,就算不再參加任何其它保險,只要在醫藥、生育、捐贈、房屋租金或購屋借款利息等之開銷,總和超過夫妻合併申報的標準扣除額,便當向服務機構索取保費證明,以改採列舉扣除額來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對自己較有利。
  投保郵政簡易壽險
再者,既然依稅法規定每人每年可享有二萬四千元的人身保險扣除額,若只讓子女參加健保,未免浪費掉「額度」。故從節稅立場,不妨再為每個孩子,投保儲蓄型的郵政簡易壽險。
因為,已推動多年的郵政簡易壽險,規畫有一、二十萬元的低保額儲蓄險,每月只要繳交一千多元,五或六年期滿後便能將保額領回。這種壽險,真正賺到的利息錢很少,甚至比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但因每年繳的保費,只要在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的額度內,皆可全數列舉扣除。對潘先生這種所得稅已到百分廿一級距的人來說,等於每月交的保費,有二成一是可以退回來的,豈不是相當划算的生意?
而當潘先生的所得稅級距,因所得再提高而增至百分之卅時,以這種方式來節稅的效益更隨之提升到三成。也就是每年交給郵局一萬元保費,次年便能省下三千元稅金,相當於三成的獲利。在此情形下,潘先生非但不應排斥參加保險,還當善加運用以合法節稅呢!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人身保險方面的扣除額上限二萬四千元,是以「每人」為準,不像房屋租金支出的扣除額,是按「每申報戶」為單位;且在政府實施全民健保制度後,絕大多數國民每月已繳了數百元的健保費,故就節稅觀點,潘先生若分別為兩個孩子投保十萬元保額的壽險,效果會比單獨為其中一個孩子投保廿萬元的壽險好;因為,如此一來每月交的保費相同,但後者卻可能因此讓某個孩子的全年保費支出超過扣除額上限,另一個孩子的扣除額度則仍有一段空白沒能享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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