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據突襲 檢方違「告知義務」精神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 |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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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案言詞辯論終結,預定十四日一審宣判,這起案件不但牽涉數千位曾領取特別費首長的清白,並對明年總統大選局勢具有指標意義,眼看檢辯攻防將結束,讓法官作出公平判決,不料公訴檢察官竟在最後臨時提出八項所謂「新證據」,對被告造成突襲,連審判長都看不過去,當庭質疑檢方的動作。

儘管檢方強調,刑事訴訟程序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拒絕任何使被告可判決無罪或有罪的證據,都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然而,法庭上攻防重視的是武器相當,檢方絕不可在告知被告所犯罪名後,開庭時才臨時變更起訴罪名,令被告一方完全無法準備辯護內容,此乃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告知義務」的基本精神;準此原則,檢方自然也不宜刻意選在言詞辯論即將終結前,才提出「新證據」,這對被告不公平。

檢察官是發動國家刑罰權的公務員,但從啟動偵查程序開始,必須恪遵相關法定程序規範,包括法庭上的言詞辯論,因此即使公訴檢察官的小動作於法並無不合,卻有突襲被告的嫌疑,就算被告因而被判有罪,檢方也勝之不武。

法律規定是死的,司法能否獲得人民的信賴,彰顯公平與正義,端視司法人員心態健全與否,檢察官不宜使用小動作、小伎倆來達到讓被告定罪的目的,否則只會讓社會大眾對檢察官失去信心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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