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六六號解釋指出,只要符合「國民年金法」五年時效,就可回溯請領遺屬年金,勞保局昨表示,國保被保險人於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死亡,其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就算未在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申請者,現也申請追溯補發。
勞保局統計,粗估約五萬多件可回溯補發,目前僅補發一千三百六十三件、共一千九百七十二人,請領金額約九千四百四十六萬元。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三的月給付金額;若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其年金半數發給;假設領取年金不足三千元,就照最低保障三千元發給。
勞保局說,原本遺屬年金是從申請日起算,但據大法官釋字第七六六號解釋意旨,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發生死亡事故的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未於死亡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尚未超過五年請求權時效的遺屬年金。
為何設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勞保局說,是因當初國民年金法修正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訂自二○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遺屬年金可有五年請求權,等於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無法適用。
勞保局說,如符合請領條件,追溯補發期間以「申請日」為基準,將發給自申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的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是在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死亡,其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在釋字七六六號公布前申請者,可追溯發給自「初次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的年金給付。
7萬家公司 短繳21億補充保費
健保署近日結算二○一七年健保補充保費,揪出逾七萬家投保公司短繳補充保費,數目高達二十一億元,以雙北、宜蘭地區短繳最嚴重,健保署預計十月底前寄出所有補繳款單,投保單位若繼續不繳交,補繳寬限期一過,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強制繳納。
據現行健保法規定,保險對象除每月需依規定繳納一般保險費外,如有經常性薪資以外的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六項所得或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另外繳納補充保險費,以提升健保費負擔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