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將上路,金管會昨天公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可以投資國內十二項金融商品,包括台股與保障型保單,推估可挹注金融市場一千三百多億元以上,預計八月十五日生效。
依金管會草案,個人或營利事業從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可存入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投資範圍包括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與興櫃公司股票、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並可以避險為目的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與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另外,金管會也開放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百分之三內,可以投保國內的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儲蓄險則不在投資範圍內。若個人或營利事業從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百分之三買保單,可投資其他金融商品就會剩下百分之二十二。
投資資金也有三大限制:第一,投資台股等必須分散,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十、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第二,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也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的ETF或ETN;第三,不得做質借或擔保,買國內保單不可以辦理保單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