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總統副總統與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為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新增選舉期間,參選人對不實廣告可向法院申請緊急下架,法院須在三天內裁定。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因應處理不實競選罷免廣告的需要,雖然選罷法已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相關規定,但網路等新興媒體傳播速度快,原有規定已緩不濟急。
林清淇指出,草案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的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若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的狀況,有侵害其權利或可能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三天內裁定。
林清淇說,若法院裁定核准,媒體業者收到通知後須立即下架不實選舉廣告;要是業者不作為,可罰二十萬到二百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在救濟程序方面,聲請人、廣告出資者、刊播者或大眾媒體,可在法院裁定後三天內提出抗告,法院也須在三天內做出裁定。
另外,為保障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本次修法還明定,未來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放假日;配合公投法相關規定,調降投票所內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的刑罰及額度為二年以下徒刑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說,這次修正草案擬定不履行法院裁定的怠金規定,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即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