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拒勞資協商 可罰50萬

 |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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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增列「誠信協商」原則,即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進行團體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違者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且可採連續處罰。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團體節約法是保障勞動者協商權的重要法律,自民國二十一年施行以來,已七十餘年未曾修正,對團體協商過程缺乏相關規範,以致雇主常在沒有理由下拒絕協商,傷害勞工權益受損。

草案明定,勞資雙方有參與協商義務,勞方代表以工會為主,而勞工的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及勞資爭議調解等均列入團體協約的約定事項。協約簽訂後,若經濟情形有重大變化時,以致無法達到協約目的,任一方可請求協商變更協約內容。

另外,為避免勞工間不當競爭,間接損及工會協商權,草案增訂「禁止搭便車條款」,團體協約得約定,若無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對非團體協約關係人的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事項。非會員要享受團體協約,應繳交一定費用給工會。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說,各國對勞動三權都以立法保障,台灣有團體協約法、工會法、勞資爭議法,具體呈現勞動三權。工會法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未來將修正勞資爭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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