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學者專家對永久居留許可外籍人士納勞動新制等通過條文樂觀其成,針對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罰則提高也代表勞工意識抬頭,未來甚至可討論是否將視為侵占並納入刑罰。
不過,針對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六個月是否應刪除,各界看法不一。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連認為,資遣費設計本就是避免雇主濫用解雇,進而對勞工所做的補償,加上若新制累積已滿十二年,表示此人已工作穩定,情理上刪除上限沒有問題。
台大國發會副教授辛炳隆則認為不應刪除上限。他換算,若以年資二十年來換算,新制中含百分之六勞退,等於可領十四點四個月勞退金,再加上六個月的資遣費,等於可領二十點四個月;舊制頂多領二十個月資遣費,新制領的錢已比舊制高,若刪掉六個月上限又會更高。
針對徐志榮提案說明指出工作超過十二年勞工多為中年人。辛炳隆認為,國內就業保險已有失業給付,勞工已可同時有資遣費與失業給付保障。至於要避免惡意解雇或資遣,靠得不應是資遣費、而是資遣要件,「難道只要願意付高額資遣費,就能把勞工資遣嗎?」
針對勞工每月自提百分之六退休金到個人專戶,可不計入所得稅課稅,這次修法擴大到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務的雇主等。辛炳隆說,雇用型態不斷在改變,主計總處仍將自營、雇主分開,在歐美國家只要提供勞務,都早已改成「自我雇用者」,本就應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