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間 開罰媒體 NCC公平性受質疑

文╱蔡祐吉(資深媒體人)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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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祐吉(資深媒體人)

針對近來新聞媒體出現報導不實與新聞比例失衡等現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一口氣對中天、TVBS、中視、東森等電視台開鍘;其中,中天被重罰一百萬元,其他三台則被發函要求改進。

NCC審理民眾或利害相關人申訴的中天爭議新聞,包括「兩百萬噸文旦倒在水庫裡」「包子拿奧斯卡」、「三個市長合體、天降祥雲」、「貓熊跟台灣黑熊」、「抹黑外交官」、「播出韓國瑜比例太高」等六件,認定中天新聞台內控機制失靈、自律失能,已損及視聽權益;部分新聞報導違反公序良俗,以及未經查證,整體營運不當,因此除了重罰媒體,還要求限期改善,否則將命令撤換新聞部主管。

NCC強調,各新聞頻道身為媒體公器,應製播並提供閱聽人正確及公平、公正的新聞內容,NCC也引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即明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衛廣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也規定,業者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以避免未經查證或偏頗失衡之新聞報導及評論,影響民主社會安定與閱聽眾權益。

由於這次NCC開鍘的主要標的中天新聞台,近半年來大量報導有關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相關新聞,因而引發是否黨同伐異的爭議,甚至NCC反被指控是執行新聞控制的「東廠」;在導正媒體亂象跟侵犯言論自由之間,出現疑義。

這個問題半世紀前,就在先進民主國家美國面臨過。NCC設置之初的仿效對象,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早在一九四九年就曾引入所謂的「公平原則」,但這原則在一九八七年雷根總統時代就中止,理由是新聞內容應該由市場決定。

儘管FCC近年來也不斷被抱怨新聞報導出現偏差與不公平,但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前提下, FCC很難直接干涉新聞媒體,稍有動作就被批評聯邦政府官員把手伸進新聞室,也因此「公平原則」一直沒有在美國復活。

個人認為,中天等新聞台以失衡的比例,大量報導韓國瑜相關新聞是事實,但是基於言論自由,我認為不應該用官方力量介入,特別是韓國瑜是反對黨要角,執政當局的任何動作,都可能引發負面解讀。

與其用政治力試圖「導正」,我倒覺得一切可以交由市場決定。台灣媒體的生態一向都是一窩蜂:只要有收視率,一個題目就會被操作到濫;反之,只要收視率不再攀高,任何人物、題材都會迅速退燒。

換言之,只要「韓流」未退,再高的罰金也未必能讓新聞台屈服;「韓流」一旦消散,不用NCC干預,新聞台也會自動縮減報導比重。

既然如此,NCC又何必惹得自己一身腥?

當然NCC也不該無為而治,像有事實明確真假的「假新聞」如果確定,也應該依法開罰;但「偏頗失衡」這種見仁見智且有侵犯言論自由疑慮的條文,就不適合被上綱引用。

在開罰別人「不公平」之前,NCC也必須審慎面對自己遭受到的「公平性」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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