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惡老闆 不會造成企業恐慌

 |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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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勞委會進行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首次修法,擴大對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適用範圍,也把定期契約工也納入「勞工」定義。勞委會強調,這次修法只針對積欠大筆工資、資遣費用、卻避不見面的「惡老闆」,並非勞工刻意集體辭職就限制老闆出境,因此不會對企業造成恐慌。

據了解,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實施四年來,遭勞委會限制出境的負責人只有六位,分屬五家公司,分別是真相傳播公司、進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飛盟國際公司、群祥電子公司及台灣日報社。這顯示政府雖有「武器」在身,但是「備而不用」居多。

勞委會表示,要符合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限制負責人出境標準,除了要雇主進行「大量解雇」外,還要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達到一定金額,所以,並不會影響合法解雇勞工的企業負責人。因此,這次修法雖賦予勞工主動出擊的權利,但仍得負責人積欠工資達一定標準,並非只要一群勞工聯合辭職就可威脅老闆。

勞委會強調,事業單位因業務整併或關廠歇業而解雇勞工並不違法,但不能規避法定責任,仍得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等。

過去很多勞資爭議案件是老闆不關廠也不歇業,但不發薪水,讓勞工擔心不上班反而被雇主告,或是無法爭取資遣費。過去雇主只要沒有「大量解雇」動作,就不會被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盯上,勞工也無法對雇主採取行動,因此這次修法才增列規定,讓勞工遇到「擺爛」的惡老闆時有計可施,促使老闆面對問題,保障勞工權益。

至於將「契約工」納入勞工範圍,則因他們也是受雇勞工,就應根據合約任用,依法令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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