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薪就走避 依法限制出境

 |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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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企業負責人大量解雇勞工後,若發不出薪水或資遣費,現行法令可限制負責人出境,但對於既不解雇、也不發薪水,甚至避不見面的不肖老闆卻無法可治。勞委會完成「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修正案,擴大限制出境對象,假使老闆擺爛避不見面,勞工只要主動中止契約,也可以將負責人限制出境。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已上路四年,其中對不肖企業主的處分手段就是限制出境,但現行法令規定,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前提除了積欠一定金額、一定比例工資、資遣費外,還必須符合「大量解雇勞工」事實,否則老闆積欠再多薪資、退休金,或是工廠幾乎形同關廠歇業,老闆一樣可以自由出入境。

勞委會表示,很多雇主鑽法律漏洞,在發生財務問題時,不理不睬的「擺爛」,讓勞工領不到薪水,公司也形同歇業,但就因為老闆不主動「解雇」勞工,使得勞委會無法對雇主限制出境。有些更惡劣的雇主則掏空公司財產,把錢轉到外國逍遙享受,留下無助的勞工。

勞委會首度進行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修法,進一步擴大限制出境適用範圍。未來勞工若遇不給付報酬,或違反重大勞動法令情節的老闆,將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中止契約;老闆若不在期限內給付積欠薪資,勞工還可對老闆提出限制出境。

未來只要雇主積欠工資達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標準,如員工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公司積欠工資三百萬元以上,或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公司積欠五百萬元等,經事實認定「歇業」,雖然雇主沒有「解雇」之實,勞工仍可主動決定中止契約,勞委會也有權認定是否限制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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