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年輕人的物質欲望很大,銀行業者也針對學生族群大量發行信用卡,因此辦卡容易、卡債難還的情況,隨著循環利息的增加而更常見了。卡債的契約問題,很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縱使辦卡的契約無效,但借錢卻是事實,不能因為契約無效,錢借去花完了,就可以主張不用還錢。
消基會目前能做的,就是找出哪幾家銀行有不當催收的情形,但同時也提醒民眾千萬不要輕易舉債。其中卡債的「循環利息」,在我國民法的規定當中,約定最高年利息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原則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得以書面約定,利息若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加到原本計算複利。
對於銀行委託民間公司進行催收,難免有惡質的業者出現,但是,持卡人該如何保護自己?根據「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催收債款作業時間原則是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債權銀行若發現違規催收行為時,應立即終止委託催收,金管會也可以令該銀行停止委外催收作業。但是,卡債能否向債務人公司、親友或鄰居,散布欠債消息,在該規定中卻沒有明確規範。
此外,很多信用卡的附卡持卡人,通常是在被催收卡債時,才知道正本持卡人已經負債累累。附卡持卡人是否應就正卡持卡人的債務一同負連帶清償責任呢?
某些銀行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必須對正卡持卡人的消費帳款負
連帶清償責任,消保會認定屬於顯失公平條款,最近高等法院的判決並已採相同見解。信用卡的定型化契約把連帶保證與信用卡消費契約結合在一起,一般人又無從與簽約銀行詳細討論即行簽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因而認定約定無效。
附卡應僅就附卡自己的消費負擔責任,而正卡才應對附卡的一切消費負連帶責任。故附卡持卡人剪卡應得隨時為之,銀行僅得要求附卡剪卡人負擔其附卡之消費所未清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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