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對街頭藝人不尊重的新聞,街頭藝人泛屬於文化藝術的範疇,然而對比在禮堂、展廳的藝文表演,卻又遙不可及,難以相提並論。這樣的觀念,源自我們對於街頭文化認知的不夠成熟。其實早在十九世紀,西方就開始有街頭的才藝表演秀,這是他們日常的生活,也是一種休閒;和現在一樣,有一半也是為了謀生。
在西方,隨處可見的街頭塗鴉、音樂表現,都是常見的行為藝術;甚至還有相關的課程,引導中小學生或青少年朋友,去欣賞、推廣、擔任街頭藝人。十多年來,台灣也有這樣的行動藝術,但卻僅止於假日市集或文化活動,這種文化底蘊也無法建立,導致有些人做出對街頭藝人不尊敬的行為。
舉例來說,有些街頭藝人已明確指出,作品或表演不可拍照或錄影,偏偏有民眾仍然拍照錄影打卡上傳;有街頭藝人表明這表演不希望被揭穿,卻又有民眾故意向旁人「指點迷津」;或是有旁觀者在群眾中炫耀,說自己也會那玩意兒,說那表演不算什麼;或者吝與打賞、不尊重台下十年功、品頭論足、甚或隨意觸摸。
有親友亦是街頭藝人,深知其背後的努力不下於正式舞台的專業演出,只是,後多人受限於世俗眼光,認為街頭藝人是難登大雅之堂的次文化。
總的來說,我們仍須建立起街頭表演的藝術氛圍,讓每一種藝術都有各自的價值,甚至發揚國際,成為吸引外國遊客到台灣來的亮點,為其尋找出路,而非僅僅積累零散銅板,勉強糊口。希望這些受到犧牲的街頭藝人,能夠帶給我們更多的文化省思。
墨客(高雄市/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