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須裝住警器 高雄開先河

 |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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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消防局今年一月公告修正「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領先全台強制要求房東在租房時,要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圖/資料照片)。

【本報高雄訊】全台各地紛傳租屋房客不幸葬身火窟,前年新北市中和發生出租房屋遭縱火釀九死兩傷,高市鼓山去年出租雅房火警釀三死;高市消防局今年一月公告修正「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領先全台強制要求房東在租房時,要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提升租屋族居住安全,房東若沒有依規定安裝住警器,最高可開罰三萬元。

高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長高文宗說,消防法第六條規定,各類場所要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該法沒有規範罰則,在推動安裝時,大多以宣導為主,較沒有強制力,只能柔性勸導。

高市消防局為落實推動安裝住警器,在二○一七年七月開創全國首例,請市府工務局建管處配合,針對建商申辦使用執照建照等程序中,必須附上購買住警器相關證明,成為申請建照必備證明文件,此做法也受消防署認可,推行到全國。

高市消防局發現,英國在二○一五年十月嚴格要求房東在出租房子前要裝住警器、一氧化碳警報器等,若沒有裝最高對房東開罰五千英鎊。高市設籍戶數共有近一百一十萬戶,根據內政部資料,高市有約百分之十四是租用戶,換算來說有十多萬戶籍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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